连云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06民初1159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卢发富。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