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2460号 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2122599.24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提供自有的闽D99A**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2122599.24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99A**汽车。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