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