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宏光达古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8号第一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宏光达古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
***诉称,2016年12月27日,宏光达公司为承包人与建宁县客坊乡水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尾村委会)为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兵工厂修复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29日,工程总金额914303元,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每月25日申报进度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批进度材料,工程进度款按总金额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5%工程款质保期满一年后结算。2017年1月17日,宏光达公司将该工程分包***进行实际施工,并签订《兵工厂修复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一份,工程总造价为914303元,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施工,该工程全部项目均由***完成,该工程已于2017年4月29日竣工并已经业主单位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7年1月9日,宏光达公司为承包人与水尾村委会为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司令部改造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工程总金额864655元,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每月25日申报进度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批进度材料,工程进度款按总金额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5%工程款质保期满一年后结算。2017年1月17日,宏光达公司将该工程分包***进行实际施工,并签订《司令部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一份,工程总造价为864655元,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施工,该工程全部项目均由***完成,该工程已于2017年4月10日竣工并已经业主单位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上述两个经***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水尾村委会已将相应的工程款(兵工厂修复工程实际造价为1111259元,司令部改造工程实际造价为945367元,合计总造价为2056626元)全额发放至宏光达公司,根据***与宏光达公司签订的《兵工厂修复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司令部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第六条规定,宏光达公司应按建设单位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拨付***应得的部分工程款。但截至起诉之日,***仅收到工程款1619489.50元,宏光达公司尚欠***工程款尾款437136.50元未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已依约组织施工,且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经检验合格,业主已将工程款发放给宏光达公司,双方债权债务明确。为此,***多次找宏光达公司协商要求付清余款,但是宏光达公司至今没有付款,已构成违约。诉讼请求:1.判令宏光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尾款437136.50元;2.判令宏光达公司向***支付以工程款尾款437136.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从2019年1月30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7473.27元)。
宏光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宏光达公司与***签订的《兵工厂修复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和《司令部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均约定“在合作期间如有分歧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可由甲方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两份协议中甲***达公司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综上所述,申请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兵工厂修复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和《司令部改造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约定的“在合作期间如有分歧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可由甲方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仅约束甲***达公司,并不约束乙方***。根据***的诉讼请求及所持理由,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建宁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宏光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宏光达古房屋维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宏光达古房屋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江代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