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槟榔缘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9164号
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77号7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槟榔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凤凰镇槟榔村居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西葛一路**号楼*单元***号。
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槟榔缘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现已履行完涉案债务,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