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5333号
原告扬州春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大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25日,原告扬州春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大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春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春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大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扬州春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雪英
法官助理 张春美
书 记 员 耿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