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23民初161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山市隆阳区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5750311200590,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66204950T,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系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