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91民初101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华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华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2024年7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于同日签收,至2024年7月15日,原告已超过7天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原告的起诉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