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

447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神宇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447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张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