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5404号
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P5ANC0M,住所地阜宁县公兴社区双河村八组(H)。
法定代表人:张兆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69475856K,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宁信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