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民特327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四层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未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