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四层4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4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四万九千五百二十六元五角二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