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信息路10号四层418。
法定代表人:岳国军。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468号裁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