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四层418。
法定代表人:岳国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64。
法定代表人:***。
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4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星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五十四万九千五百二十六元五角二分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据财产查询线索,本院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人民币共计四十万四千三百四十九元四角七分,已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一十四万五千一百七十七元零五分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4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