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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建设路46号裕华大厦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23357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水鸠路,组织机构代码5895662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福建省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德建设公司)申请执行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吉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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