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仁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仁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421民初286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大化镇水利社区3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世中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1栋2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迎宾大道479号发展大厦A栋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仁寿铧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迎宾大道479号仁寿发展大厦A栋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世中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铧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