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584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8-A-401室。 法定代表人:韩钢,总经理。 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633310元。2.请求判令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以1174931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全部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08日签订了《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特大高精铝及铝合金加工材项目2#生产废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由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在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工地(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的2#生产废水处理工程,工程合同总额为人民币12860000元。2021年3月29日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主合同第9条工程款的支付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工程合同金额为11749310元。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施工完毕并交付给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使用,且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开始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至今。2019年5月13日,就涉案废水处理工程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已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且至今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的质保期。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支付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858000元、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向支付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258000元。根据2021年3月29日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对款项支付金额的约定,至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尚欠付工程款项总额4633310元未支付。另外,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延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每逾期一天付款应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基于此,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天津市绿通环保工程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