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1执3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5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支行有银行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十里乡南峪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至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