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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6054号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受理后,现原告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64元(原告已预交29128元),另外剩余14564元退还原告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