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1与朱某、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南街188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94036N。 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702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