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088号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南街188号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94036N。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元。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