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3民初175号
原告:***,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