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4执保259号
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陆某某,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器械有限公司、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器械有限公司、陆某某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器械有限公司、陆某某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