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4执保187号
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0FMQU3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金马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