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1789号
原告:无锡易嘉德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易嘉德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嘉德公司)与被告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易嘉德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嘉德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易嘉德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94元(此款已由无锡易嘉德钣金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易嘉德钣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