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14财保163号
申请人:无锡鼎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026643X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锦溢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0FMQU3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金马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鼎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实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8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鼎实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鼎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莹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4元,由无锡鼎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