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84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余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余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余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新余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余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余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