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8民初931号
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去春永路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原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