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76003号之一
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永路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鸿音路1889号。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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