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展鹏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11592号 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橙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2月20日,汉族,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展鹏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展鹏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元由原告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