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3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男,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3民初205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291130281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