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文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587号 申请人: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南山软件园B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64A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熙,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博文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EHM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博文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博文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2108元的财产。申请人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997499041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2162108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亿智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博文天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21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