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771号
原告:福州市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解放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哲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世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双峰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云。
被告: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池峰路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徐汉平。
被告:福州润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政府招商引资办公楼1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黄鑫烽。
原告福州市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世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润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长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市长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