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5幢505-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第三人:**,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以案件需补充新证据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3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