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69号员工公寓5幢505-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第三人:**,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以案件需补充新证据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3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