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048号
申请人:某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
申请人某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财保478号,申请人某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2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