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662号
原告:施某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天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天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缴社会保险1400元;2、赔偿金6万元。诉讼过程中,施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天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二年社保。事实和理由:2002年9月施某某至天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电气工程部上班,公司少缴了二年的社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为施某某开立社保账户并缴费,该公司为施某某缴纳社保至2006年6月,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施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