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783号
原告:**,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40507994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金 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