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766号 申请人:**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40507994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黑龙江天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5606395746,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庆华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天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黑龙江天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