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6121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0元,保全费811元,均由原告成都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