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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某;四川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3065号 原告:郫都区某租赁站,经营地址成都市郫都区。 经营者:叶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郫都区某租赁站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郫都区某租赁站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352元,退还原告郫都区某租赁站17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