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津市万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正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82民初2号之二
原告:河津市万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关村(莲池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师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正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希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庭友。
被告:四川正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马北高层2号楼4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23号楼3单元203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津市万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正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四川京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国家发生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需要进行全面防控,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