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936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三环路旁水系以东、以北第**夏汽车城原亚嘉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路以东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莲西社区莲西中心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作能,总经理。
本院作出(2021)沪0106民初493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4,189.1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不足部分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4,189.11元的冻结,以及不足部分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陆 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