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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936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三环路旁水系以东、以北第**夏汽车城原亚嘉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路以东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莲西社区莲西中心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作能,总经理。 本院作出(2021)沪0106民初493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4,189.1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不足部分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4,189.11元的冻结,以及不足部分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陆 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