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9368号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三环路旁水系以东、以北第**夏汽车城原亚嘉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路以东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莲西社区莲西中心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作能,总经理。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归还886,536.64元,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豪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宣城市鑫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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