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523民初350号
原告:山东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团结路与綦公路交叉口往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Q52RM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
被告:宁夏圆大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安和园4号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A0X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山东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圆大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计1465.5元,由原告山东奥搏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