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194号之一
原告:***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向阳路以南贝林阳江港湾6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7064727F。
法定代表人:聂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9月8日,凯源公司申请撤回对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凯源公司诉称,被告一是被告二为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成立的分公司。自2016年时起,两被告为其承揽的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从原告处承租了升降机等建筑设备,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八条2款约定甲方(被告)逾期付款应向乙方(原告)支付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第3款约定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为实现合同权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出租方(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等等。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及时将出租的设备交付给两被告使用,但两被告在承租原告建筑设备期间,一直未能及时付清原告租金。2019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对账确认:两被告租用原告建筑设备共产生的租赁费为1153866元,截止2019年3月3日两被告已支付50万元,余欠原告租赁费653866元。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故诉请:1.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65386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承担自2020年元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广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东阳市,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认为凯源公司提交的《人货电梯租赁合同》系凯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明显针对申请人不利的管辖条款,被申请人没有做出提醒或是解释,应是无效条款。
针对广宏公司的异议申请,凯源公司认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宣州区法院审理,要求驳回广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其理由如下:1.凯源公司提交的《人货电梯租赁合同》不是格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商谈后形成的体现双方共同意思的结果,且案涉合同属于商事合同,签订时双方处于完全的平等地位,被告的意思不会也不可能受限;2.合同中被告方的署名为手写,是基于本合同文稿在打印时,被告方的经办人员对本公司的名称不能完整表述,并提议预留空白待签章时以公章名称再行填上,仅仅以署名的名称手写形成来认定系格式合同,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界定;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无效仅限于消费者从事消费类形成的合同,是出于对消费者特殊群体的特定保护,并不适用于商事合同,故本合同无论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均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凯源公司提交的《人货电梯租赁合同》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本案中凯源公司为出租方,其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应由本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同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合同为商事合同,非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方有条件亦有能力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广宏公司认为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无效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综上,广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欢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