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194号

原告:***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向阳路以南贝林阳江港湾6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7064727F。

法定代表人:聂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名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砀山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6682G。

负责人:何依明,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9月8日,***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