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194号之二
申请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向阳路以南贝林阳江港湾6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7064727F。
法定代表人:聂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