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19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向阳路以南贝林阳江港湾6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7064727F。
法定代表人:聂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皖1802民初3194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现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本院冻结的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905××××2439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905××××2439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