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聂素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8元、本案执行费963元,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处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跃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青青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