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5585号
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5179440R。
法定代表人:邱宁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伟,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彪,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孔晓宏,该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金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军,男,汉族,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局长,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39元,减半收取36819.50元,由原告宣城盛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炳贤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鲍媛媛